X123小溪坝至仙峰乡(绵广界)段改建工程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保部2006年2月14日发布的环发(2006)28号文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和2017年11月2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规定,现将X123小溪坝至仙峰乡(绵广界)段改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众参与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X123小溪坝至仙峰乡(绵广界)段改建工程
(二)建设项目概要
本项目为县道 123 线小溪坝镇至仙峰乡(绵阳广元界)段(K0+000~K25+388):起于绵阳市江油小溪坝互通收费站外与县道X123的交叉口(K0+000),沿县道 X123经江油市小溪坝镇、江油市东安乡、江油市河口镇、梓潼县仙峰乡、梓潼县小垭乡,止于绵阳广元界(K25+388),项目控制点为小溪坝、仙峰乡。
路线全长 25.475km,布设桥梁6座(其中原桥利用232米/1座,拆除重建中桥174米/4 座,重建大桥88米/1座),道路等级为二级,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双向两车道,设计时速40(30)km/h,路基宽度8.5m。
(三)建设单位:绵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联系人:彭泊文
电话:18380430574
(四)竣工验收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四川炯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母雯钧
电话/传真:13258386128
Email:751768468@qq.com
(五)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环评情况:2019年9月,绵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委托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X123小溪坝至仙峰乡(绵广界)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9年11月,绵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取得了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123小溪坝镇至仙峰乡(绵广界)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绵市发改2019]693号)。2019年11月,绵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委托四川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X123小溪坝至仙峰乡(绵广界)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绵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于2020年3月31日取得了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X123小溪坝至仙峰乡(绵广届)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绵环审批[2020]39号)。
环保施工: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州环保局批复文件要求,配套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已按“三同时”建设落实。
变更情况: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及现场调查,部分内容发生了变动,经界定,不属于重大变动。其他建设内容与环评阶段路线基本一致,未发生变化。
环保措施执行情况:X123小溪坝至仙峰乡(绵广界)段改建工程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保对策措施均得到了落实。
(六)环境影响调查
1、生态环境影响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采取了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没有引发明显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该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已经召开,与会专家和代表一致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通过验收,并于2021年12月8日取得了《X123小溪坝至仙峰乡(绵广界)段改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验收回执[2021]40号)。
2、地表水环境影响
运营期道路的路面径流将汇集至路基排水沟经沉淀、过滤后排放。在跨越潼江的桥梁两侧设置连续的防撞墩或防护栏(本次为原桥加固利用,对护栏进行升级改造),并对跨越潼江的桥梁(仙峰大桥,K12+995~K13+193)设置径流收集处理系统,下接油水分离池,用于雨水和事故废水的处理。涉及敏感区路段加强交安设施,设置警示标志标牌,提醒车辆小心驾驶;路基边沟排水设施更加完善,邻近已取消的饮用水源水域一侧主体工程设置有沉砂池。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
3、声环境影响
经对照,项目敏感点室内噪声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和 2类标准,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4、固体废弃物
运营期由环卫人员将线路沿线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置。
5、其他环境影响
项目运行期基本不产生废气。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未接到环境污染投诉。
(七)验收结论
该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验收组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要求和建议
1、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运行期的环保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对全体职工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
3、建设单位应该加强对敏感点的监测,预留噪声治理经费,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验收会召开之后,编制单位积极推进报告修改事宜,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和部分资料收集困难,到2023年4月24日才完成报告的编制工作,特此说明。
(十)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2023年4月24日-2022年5月24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